楚雄州图书馆免费开放文献资料遗失损坏赔偿规定

日期:2017-01-17来源:转载点击:10733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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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失文献资料,可自购同版本文献归还。若确实无法购到同版本文献的,则按以下规定赔偿:
        1、1949年以前出版的文献资料,若属馆藏中还有复本的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若属馆藏孤本,则按照原书价的20倍赔偿。
         2、1950年之后至2000年以前出版的文献资料,按原书价的2~3倍赔偿。
         3、2001年以后出版的文献资料,按原书价赔偿。
         4、无标价的文献资料,参照本馆估价,按以上(1、2、3)款的相关规定赔偿。
         5、报纸、期刊、多卷册文献资料,按全套定价赔偿,未遗失的卷册仍属国有财产,不归读者所有。

二、污损文献资料能修复且不影响阅读的,按每页1元修补费赔偿;污损书刊严重、不能修复且影响阅读和内容完整性的,按遗失文献资料的相关规定赔偿,且被污损的文献资料不归读者所有。

三、故意损毁文献资料上的条码、书标、防盗磁条等标识材料的,按每处2元赔偿。

四、偷窃、故意破坏(如裁割、撕裂、更换内容等)文献资料的,按该文献价格(报和刊按全年定价)的10倍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该读者的借阅权限,并依法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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