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楚雄州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楚雄州
文化志愿者队伍的通知
各县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州属各文体单位:
根据国家文化部《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和《楚雄州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规划》,为加强我州文化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经研究决定建立楚雄州文化志愿者队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化志愿者服务承诺
我志愿加入文化志愿服务行列,尽自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服务社会群众,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二、“文化志愿者”标识及“文化志愿者注册服务证”的使用
(一)“文化志愿者”标识。
1.标识寓意。该标识为“中国文化志愿者”的统一标志,名为“绽放之时”,整体造型是一朵盛开的花朵,由5个变形的“文”字相互连接构成,融合了汉字、心形和中国结等元素,寓意文化志愿者心手相连,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让幸福之花绽放在祖国的每一个角落。
2.标识有三种组合形式(如下图):彩色标识,单色标识和竖排标识,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应用时均要遵循“不可侵入”原则,即保持“标识”完整性,且四周留出一定的空白面积。在标识使用过程中要主动维护其庄重性和严肃性。详细说明请参见《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使用“中国文化志愿者”标识和“文化志愿者注册服务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3.“文化志愿者”标识的使用方法。在符合《“中国文化志愿者”标识使用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各级文化志愿服务机构可将机构名称与标识进行组合设计,应用于机构网站、牌匾、旗帜等标志性位置;可将标识应用于日常开展的活动中,包括奖牌、证书、服饰、胸章、文件资料、纪念品及宣传品等。
(二)“文化志愿者注册服务证”。
1.“文化志愿者注册服务证”。(简称服务证)用于证明注册文化志愿者的身份,记录文化志愿者开展服务、参加培训以及所获荣誉等情况,并通过使用注册服务证对文化志愿者进行管理和有效的组织引导。
2.服务证由文化部发布统一式样。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共文化机构根据需要制作,由文化志愿者所属注册机构统一发放,原则上内容和式样应与文化部发布的式样基本一致,尺寸可适当调整。
3.注册文化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提供志愿者服务时间、服务内容证明,志愿者所属机构在服务证中盖章(或签字)予以认定。服务证由本人自行保管,不得转借。服务证持有者可凭证参加各级组织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如丢失或写满,可申请补办或续发。
三、楚雄州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我州文化志愿者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成立楚雄州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即楚雄州文化志愿者指导委员会和楚雄州文化志愿者服务总队。
顾 问:董志昆 州文体局党组书记
主 任兼总队 长:施克沛 州文体局局长
副主任兼副总队长:李飞云 州文体局副局长
张殿洪 州文体局副局长
杨宝生 州文体局副局长
徐丽琴 州文体局副局长
成 员:余 涛 州文体局公共文化科科长
张 云 州文体局文化遗产科副科长
邱卫东 州民族艺术剧院院长
钟仕民 州博物馆馆长
姜荣文 州图书馆馆长
邵 平 州文化馆馆长
总队办公室设在楚雄州文化体育局公共文化科,负责总队日常工作,并统一协调全州文化志愿服务工作及文化志愿者的管理、培训、协调、指导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公共文化科科长兼任。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各单位认真制定文化志愿者的招募、培训、考核等管理办法,健全文化志愿者及其服务活动长效管理机制,并于8月25日前将管理办法及相关材料报楚雄州文化志愿者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联系人:华胜刚,联系电话:0878—6169545。
(二) 各县市文化志愿者的招募人数不得低于30人;州民族艺术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文化志愿者的招募人数不得低于20人。
附件:1.楚雄州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
2.楚雄州文化志愿者申请表
3.楚雄州文化志愿者报名汇总表
附件:楚雄州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楚雄州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8月6日
楚雄州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8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