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图书馆志愿者管理办法

日期:2017-01-17来源:转载点击:37531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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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楚雄州图书馆(以下简称图书馆)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是在不索取物质报酬的情况下,基于道义、信念、良知和责任感,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等,自愿、无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的人群。图书馆志愿者以密切图书馆与广大读者联系为宗旨,广泛吸收读者意见,为图书馆不断改善读者服务工作提供咨询;同时协助图书馆宣传图书馆的资源和服务,帮助更多的读者走进图书馆,更好地了解图书馆、利用图书馆,增强图书馆的号召力和影响力。

第二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志愿者享有的权利
       (一) 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能力,以图书馆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 获得图书馆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参加图书馆组织提供的相关培训;
       (四)获得从事图书馆志愿者服务的必要条件与保障;
       (五)对图书馆志愿者组织和工作的监督、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六)要求志愿者活动组织方出具本人参加志愿服务情况的证明权利。
        第四条  志愿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图书馆和志愿者的形象;
       (三)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统一佩戴图书馆志愿者标志;
       (四)不得以志愿者的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树立严格的时间观念,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六)不断提高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为有需要的读者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三章  志愿者的志愿服务
        第五条  长期志愿者志愿服务每月至少工作叁次,每次不少于一个小时;短期志愿者志愿服务每月至少工作十次,每次不少于一个小时。
        第六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应提前预约,如因事不能前来,需提前通知图书馆工作人员并说明请假情况,以便安排。

第四章  志愿者的服务内容
        第七条  参与图书馆的日常读者服务管理,包括图书借还、续借、图书上架整理、阅读引导等工作。
       (一)了解并熟悉图书馆索书号及排架方式,了解图书馆的工作流程,体验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
       (二)宣传入馆及在馆的良好借阅习惯,倡导读者争做文明读者,为读者引航,引导读者阅读数字图书馆资源、上网查寻、图书下载、扫描等等,让读者全方位地了解图书馆的馆藏布局和运行方式,同时向读者宣传普及数字图书馆知识。参与活动策划,组织读书研讨,撰写心得体会,通报图书馆新服务内容等;
        (三)为特殊读者服务。如为老年读者、残障读者朗读图书、为有需求的读者送书上门等;
        (四)定期收集读者对图书馆各项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对图书的信息需求及使用评价,做好相应记录并及时反馈;
        (五)参与纸本和数字文献资源建设工作,开展图书评论,向图书采购部门推荐好书、新书,或根据需要协同采购人员一起到书店选购图书等等;
        (六)协助图书馆做好读者调查、各种读者服务等相关活动的宣传工作等;
        (七)图书馆需要的临时性、突击性任务。

第四章  志愿者的招募
        第五条  图书馆志愿者的组成:以在校学生为主体,广泛吸收社会对图书馆工作有共同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广大读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条 图书馆志愿者种类:分个人志愿者和团体志愿者。个人志愿者又分长期志愿者和临时志愿者两种。实行按需招募,根据图书馆各部门的专业需求招募志愿者。
        第七条  凡承认并遵守图馆志愿者管理办法,履行登记手续,自愿为广大读者提供服务,均可申请成为图书馆志愿者。
        第八条  图书馆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公益事业,自觉践行志愿服务精神,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才能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良好的敬业精神,主动服务,一切言行出于公心,并积极落实到行动中去。
       (三)凡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个人,身体健康并具有良好的志愿服务意识,具备参加图书馆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
       (四)未成年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由其监护人陪同注册、登记,可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五)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参加一定时间的服务。
       (六)具有志愿服务经历者优先,具有翻译、英语阅读、演讲、故事、美术、书法、摄影、舞蹈、表演、计算机应用等专业特长者优先。
         第九条 报名方式
       (一)志愿者在图书馆现场报名。志愿者报名需填写统一的报名表格。注册时,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有效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
        (二)图书馆对申请人进行资料审查和面试,并通知本人参加培训、颁发志愿者证书后正式确认志愿者身份(临时志愿者不发证书,可根据需要出具相关证明)。

第五章  志愿者的管理与激励
        第十条 成立图书馆志愿者管理委员会和志愿者服务队,开展志愿者招募、培训、管理及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图书馆志愿者考核实行星级制,共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级别。 
        第十二条  志愿者个人每年至少要参加30小时(团体50小时以上)的志愿服务。个人服务时数累计达100小时者为一星级志愿者,累计达200小时者为二星级志愿者,累计达300小时的为三星级志愿者,累计达400小时的为四星级志愿者,累计达500小时及以上者为五星级志愿者颁发星级荣誉证书;团体志愿服务时数累计达200小时以上颁发集体荣誉证书。
       小时数记录为:志愿者为服务对象进行服务工作的时间,凡与服务工作无关耗费的时间均不计入服务小时数内(休息和往返时间等)。图书馆志愿活动组织者为活动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不计入服务小时数内。
       第十三条 图书馆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社会反响大、影响面广的,不受服务时间限制,可直接评为三星及三星以上志愿者。
       第十四条 建立图书馆志愿者评奖制度。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1.一星级图书馆志愿者获得图书馆志愿者荣誉证书;
       2.二星级图书馆志愿者从一星级志愿者中产生,除享有一星级图书馆志愿者待遇外,优先享受楚雄州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织或提供的文化、艺术消费等优惠待遇;
       3.三星级图书馆志愿者从二星级志愿者中产生,除享有二星级图书馆志愿者待遇外,可以参加楚雄州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织的培训、学习活动;
       4.四星级图书馆志愿者从三星级志愿者中产生,除享有三星级图书馆志愿者待遇外,可以参加云南省内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织的有关培训、交流及考察活动;
       5.五星级图书馆志愿者从四星级志愿者中产生,除享有四星级文化志愿者待遇外,可以参加国内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组织的交流考察活动。
       6.服务年限长,社会影响大,成绩显著,贡献大的图书馆志愿者,可获得图书馆志愿者杰出贡献银星奖或金星奖。该项活动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十四条 图书馆志愿者组织机构对表现突出的图书馆志愿者予以宣传,营造有利于图书馆志愿者队伍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 图书馆志愿者组织机构为图书馆志愿服务活动提必要的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图书馆志愿者组织机构根据专业需要招聘文化专业人才、公益性岗位、临时服务员等,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图书馆志愿者(或获得星级图书馆志愿者)提供岗位选择。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图书馆志愿服务组织机构与图书馆志愿者之间应签订书面协议:
      (一)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二)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三)为大型公益文化活动提供文化志愿服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签订书面协议的。
       第十八条 图书馆志愿者组织机构为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在开展图书志愿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第三人损害的,所属组织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但图书馆志愿者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服务对象在接受图书馆志愿者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图书馆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章 图书馆志愿者退出与监督
        第十九条  志愿者可以自愿退出。自愿退出者,应向管理组织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办理退出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图书馆志愿者资格,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书面通知其本人。
       (一)违反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受到重大损害的;
       (三)以图书馆志愿者或服务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图书馆志愿服务精神的活动,并损害了服务单位声誉的;
       (四)图书馆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不服从服务单位工作安排,年累计缺岗次数达10次(含10次)以上;年累计未请假缺岗5次(含)以上。
       (六)其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楚雄州图书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起施行。
 

楚雄州图书馆
2017年 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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